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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复通军人精神病患者住院手续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后住院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0﹞281号)文件规定,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以下简称“我院”)为全省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定点治疗、康复医院。
  1、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病残士兵,由监护人持病残士兵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开具的住院介绍信,并携带病残士兵残疾证原件到我院办理住院手续。
  2、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我院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服装费由领取残疾抚恤金的监护人支付。支付方式:每年年底由我院出具其住院期间上述费用的收据,各县(市、区)民政局从患者抚恤金中代为扣缴,集中支付给我院。伙食费和服装费标准为260元/月/人,其他费用全免。
  3、无直系亲属照顾独身一人需要看护且长期住院,或监护人不承担职责致病残士兵无人监护需长期住院的,其抚恤金由省民政厅从抚恤经费中将费用直接拨付给我院,用于住院患者的生活和康复费用。
  4、取消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住院的指标床位经费。
  5、合并严重躯体疾病者不接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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